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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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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緣起

為建立我國完整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國土計畫法歷經20餘年立法,於105年1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511號制定公布國土計畫法全文47條,105年4月18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050015750號令發布定自105年5月1日施行,並明揭立法目的:「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家永續發展」;自此,臺灣國土空間治理邁入新的里程碑。

由於國土計畫後續將以取代現行全國區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為保育自然環境及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依據國土計畫法第20條規定,臺灣國土空間將劃分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等四大功能分區,非都市與都市土地將透過國土計畫依據使用性質重新歸納至功能分區,以期達到國土重新整理與管理目的。基於彰化縣近乎一半人口分布於都市計畫區、一半人口分布於非都市計畫區,土地與相關資源之間競合情形險峻,應整體審視本縣「半城半鄉」之國土空間特性,研提因應國土相關之空間發展課題與對策,有效控管本縣國土資源保育及城鄉發展。

爰此,依據國土計畫法第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一、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公告、變更及執行…」,配合全國國土計畫(草案)之指導,辦理擬訂彰化縣國土計畫案(以下簡稱本案),俾利擘劃本縣空間佈局,以達區域均衡發展之效。
 

計畫範圍

計畫範圍包含彰化縣縣轄陸域及領海外界線以東之海域範圍,研究範圍包含緊鄰之臺中市、南投縣、雲林縣。

彰化縣位於臺灣本島中西部,北以大肚溪為界與臺中市相隔,東倚八卦山脈與南投縣為鄰,南以濁水溪與雲林縣相鄰,西濱臺灣海峽。行政轄區包括全縣26個鄉鎮市,土地面積共107,439.60公頃,佔臺灣(含外離島)總面積約2.98%;另依據「區域計畫之直轄市、縣(市)海域管轄範圍」彰化縣海域區面積共計331,364.81公頃。
 


計畫範圍及研究範圍示意圖

Q&A

Q&A

為了改善不適宜發展的地區受到開發濫用,針對我國管轄的陸域及海域,透過全面的調查和規劃,將適宜、不適宜發展的土地界定出來,並將產業、公共設施或居住等等需求,配置在適宜發展的區位,訂定引導國土資源保育及利用之空間發展計畫,以強化氣候變遷因應,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
內政部營建署於106年10月13日已完成「全國國土計畫(草案)」,詳細內容可參閱相關連結之「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全國國土計畫專區」。另本縣國土計畫擬定作業業已刻正辦理中,相關資料後續將放置於本網站及彰化縣政府網站提供外界參考,並辦理說明會及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
國土計畫將臺灣國土空間將劃分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等四大功能分區,區域計畫法規範之非都市土地與都市計畫法規範之都市土地將依據使用性質重新歸納至功能分區,並且依公告國土功能分區之日起,區域計畫法將不再適用。
國土計畫法自105年5月1日施行,依法規定應辦事項包括「定期公布國土白皮書」、「研訂國土計畫法之21項子法」、「擬訂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公告各級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相關時程規劃如下: 1.全國國土計畫: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2.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 3.國土功能分區: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 4.國土白皮書:每隔兩年定期公布。
國土計畫法自105年5月1日施行,依法規定應辦事項包括「定期公布國土白皮書」、「研訂國土計畫法之21項子法」、「擬訂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公告各級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相關時程規劃如下: 1.全國國土計畫: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2.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 3.國土功能分區: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 4.國土白皮書:每隔兩年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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